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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滯后,不利于行業發展。為遏制車輛拼裝,《報廢車輛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將報廢車輛五個總成全部銷毀,作為廢鋼出售。在法律的早期,這一要求是必要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一要求使得一些條件較好的報廢汽車總成無法通過再制造的方式進行再循環,從而壓縮了回收拆解企業和再制造企業的發展空間,不利于廢舊汽車的回收利用。
貨車報廢標準
大貨車15年或行駛里程達到50萬至70萬公里引導報廢。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八款: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1、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2、專項作業車、輪式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